申请人:浙江明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行合一共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63074号“明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19833号“明源 云服务及图”、第19920626号“明源 云采购 MYCAIGOU.COM及图”、第20384541号“明源工程质检及图”、第20384595号“明源移动验房及图”、第50789096号“明源云采购”、第19920704号“明源云及图”、第25041945号“明源通”、第27878330号“明之源”、第16082026号“源明”、第28560496号“明源地产智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七、九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七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九经我局审理决定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测量器械和仪器;闪光灯(摄影)”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电开关”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