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世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01482号“味蕾盛宴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注册“味蕾盛宴”商标并使用至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20084号、第4435622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汉字“味蕾盛宴”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读汉字“味蕾模式”、“真味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瓶装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