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艾瑞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76161号“艾瑞数智资本IRESEARCH 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53729808号“艾瑞”商标、第62298464号“艾瑞数智IRESEARCH”商标、第62314161号“艾数智瑞”商标、第62405560号“艾瑞智数”商标、第62417069号“艾瑞AI数智”商标、第62384711号“艾瑞数智”商标、第62344456号“艾瑞决策智能”商标、第55894532号“IRESEARCH IRIS RECOGN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引证商标二至七的权利人与申请人实际上是同一个主体,且引证商标二至七均已完成变更名址申请,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二至七变更公告页、申请人公司介绍、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七与申请商标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八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营销服务;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市场营销咨询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八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艾瑞”与引证商标一“艾瑞”相同,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IRESEARCH”与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字母“IRESEARCH”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八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八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营销服务;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市场营销咨询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