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805213号“雪阿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雪阿姨 78805213

阅读:89142 2025-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靖宇 委托代理人:成都亿启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05213号“雪阿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07436号“雪花阿姨”商标、第45671050号“雪花阿姨”商标、第45677236号“…

  申请人:李靖宇

  委托代理人:成都亿启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05213号“雪阿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07436号“雪花阿姨”商标、第45671050号“雪花阿姨”商标、第45677236号“雪花阿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只保留新鲜蔬菜产品,其余商品全部放弃。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雪阿姨”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糖果)、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果冻、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并无新鲜蔬菜商品,我局对申请人保留新鲜蔬菜商品,放弃其余商品的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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