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江云视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龙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43084号“DAJ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71210号“DAJ”商标、第22410337号“多视觉品牌设计DAVISION DESIGN”商标、第40716147号“DAQVIS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云计算、主页和网站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