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仁彩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74613号“徽酱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不会使公众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酱”通常会被公众理解为“酱香型”等相关含义,故申请商标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的商品的香型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