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普罗生物科技研究院(个人独资)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99895号“普罗MF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32467号“罗普”商标、第77062585号“普罗国际 BIO PRALOGICES INTL”商标、第76005363号“普罗生技 BIO PRALOGICES”商标、第64679865号“普罗生技BPL BIO PRALOGICES及图”商标、第3574574号“普罗宝”商标、第14348995号“普罗特及图”商标、第45678370号“普罗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77506473号“普罗农场 Pro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诸引证商标已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普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仅文字顺序颠倒,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植物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