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80815号“好奇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08780号“好奇心家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好奇心”,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