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三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02541号“SUNIN 三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95619号“三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2612号“SUN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9670号“三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9393号“三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88414号“三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384731号“信三制所 XINSAN LA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034516号“SUNWIN CHEMIC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020371号“SU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806463号“SUN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9384506号“SUN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034515号“SUNWIN PHARM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2350820A号“SUN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6034513号“SUNWIN FEED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823187号“SU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6034514号“SUNWIN BI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8657125号“SU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8657100号“SU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4170649号“苏宁体育 SU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故上述两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七相比较,分别在中文或外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消毒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相比较,整体尚可区分,故上述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