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581456号“和泰药业 H HT&MEDIC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和泰药业 H HT&MEDICINE 78581456

阅读:112015 2025-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海和泰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81456号“和泰药业 H HT&MEDIC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5282号“泰和”商标、第13680612号“泰和化工 TAIHE…

  申请人:青海和泰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81456号“和泰药业 H HT&MEDIC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5282号“泰和”商标、第13680612号“泰和化工 TAIHE CHEMICAI”商标、第55729553号“阿苦婆 泰和及图”商标、第69275581A号“泰和科技”商标、第27427297号“H”商标、第8708822号“鸿升H HON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呼叫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的中文部分“和泰”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泰和”文字构成相同,仅文字顺序颠倒,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中“H”与引证商标五“H”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或兽医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药工业用保存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氯丁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药工业用保存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氯丁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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