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翔
委托代理人:华睿众创(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93351号“小看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会计”服务,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68351号商标、第597559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经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处于不同地域,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 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地图截图、销售网站截图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小看山”,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会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