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269381号“SenM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enMech 77269381

阅读:151531 2025-04-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太原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69381号“SenM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79874号、第8682965号…

  申请人: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太原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69381号“SenM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79874号、第8682965号、第29759718号、第16755327号、第16755360号、第3083451号、第2319670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英文“Mech”为“Mechanical”的缩写,含义为“机械”,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Sen”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字母“sen”“SEN”“Sen”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组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

本文《关于第77269381号“SenM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enMech 772693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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