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烯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霖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20244号“烯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标识,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极强的商标显著性与识别性,结合指定使用商品,完全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独创的标识,没有任何的欺骗性的意思表示。经检索,众多包含“烯”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中包含“烯”,使用在第3类、第22类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获准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2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