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团多多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申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团多多智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49942号“团多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0199号决定,于2024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平台合作协议、多方服务协议、微信平台服务发票、微信公众号截图、宣传单照片、办公场所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1年01月09日至2024年01月0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旅行预订”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或存在程序瑕疵,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以下证据:
1、复审商标转让证明及公告;
2、复审商标服务合同;
3、复审商标微信公众号内容;
4、复审商标使用图片。
我局将上述证据寄给申请人,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东珠穆朗玛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旅行预订;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导游;运送旅客;游艇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汽车出租;电子数据或文件载体的物理储藏;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2月6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23年7月6日转让予广州市团多多智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9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提出撤销申请。经撤销决定在“旅行预订;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导游”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使用意图,并在微信公众号推广其旅游项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旅行预订”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