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熊江山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英
申请人因第22905227号“山洼洼原味鸡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20364号决定,于2024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20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微信朋友圈截图;2、相册截图、商品、厂房、饭店门头及墙面广告实拍图;3、商标授权书;4、进货单、发货单、销售单等单据;5、产品检测报告;6、产品销售电子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为电子证据,有易变性,取证过程未公证,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2为单方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具体形成时间及投入市场流通情况难以确认。证据3仅能证明被授权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4均为自制单据,且未涉及复审服务。证据5、6是对肉制品的产品检测及销售,不足以证明被授权人向他人提供了与复审服务相关的服务。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