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831303号“亲亲 INQ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亲亲 INQIN 72831303

阅读:136290 2025-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31303号“亲亲 INQ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是对5794144号“亲亲”商标有效注册期间的延续申请,申请人对“亲亲”字样拥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

  申请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31303号“亲亲 INQ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是对5794144号“亲亲”商标有效注册期间的延续申请,申请人对“亲亲”字样拥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0645号、第1458041号“親親”商标、第13503768号、第4885778号“親親家園”商标、第10144434号“親親樂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均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莲茸”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豆沙”商品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果酱”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引证商标五于2023年8月13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

本文《关于第72831303号“亲亲 INQ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亲亲 INQIN 728313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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