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94706号“京世缘 JINGSHIYU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京世缘 JINGSHIYUAN及图 37694706

阅读:120186 2025-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平市京世缘建盏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6日对第37694706号“京世缘 JINGSH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426769号“今世缘喜…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平市京世缘建盏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6日对第37694706号“京世缘 JINGSH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426769号“今世缘喜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02009号“今世缘喜庆KING'S LUCK JOYFUL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会误导相关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被申请人多次恶意摹仿申请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使用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及驰名批复文件;经销合同、广告合同、发票、媒体报道、产品及宣传图片;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明细、市场份额证明、财务审计、纳税资料及法定报表;今世缘及其使用商品的维权证明资料;申请人“世缘”系列商标列表;社会公益活动照片及发票证明;用户满意调查评价报告;在先案例;被申请人的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玉米粉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争议商标由中文“京世缘”、相应拼音“JINGSHIYUAN”以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中文“今世缘喜庆”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米粉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豆粉、糕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已得到支持。因此,我局无需再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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