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994691号“雅诗之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雅诗之谜 73994691

阅读:189137 2025-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雅诗兰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6日对第73994691号“雅诗之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护肤、化妆品和香水公司之一。申请人的 “雅诗兰黛”和“ESTEE LAUDER”商标在前述…

  申请人:雅诗兰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6日对第73994691号“雅诗之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护肤、化妆品和香水公司之一。申请人的 “雅诗兰黛”和“ESTEE LAUDER”商标在前述案件中已被认定为在化妆品商品上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3581571号“雅诗兰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外观、含义指向等方面构成混淆性近似,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易被认为申请人“雅诗兰黛”品牌与申请人旗下另一品牌“海蓝之谜”的联名品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营日用品、化妆品销售,与申请人主营领域重合,若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消费者混淆,进而引发市场混乱,从而损害相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相关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引证商标信息;2、雅诗兰黛、ESTEE LAUDER百度百科介绍;3、排行榜及全球销售额报道;4、广告检测数据及相关宣传报道;5、官网产品页面及所获荣誉情况;5、关于申请人“雅诗兰黛”和“ESTEE LAUDER”商标具有较高知名的裁定书;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营养补充剂;消毒纸巾;医用保健袋;婴儿食品;人用药;贴剂;牙用光洁剂;中药材;医用熏蒸制剂”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浴用泥浆;皮肤病用乳霜;医用放射性造影物质;医用气体;心电图电极用化学导体;人工授精用精液;消毒剂;隐形眼镜用溶液;培养细菌用肉汤;营养补充剂;空气净化制剂;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消毒纸巾;无菌棉;牙用光洁剂;宠物尿布”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消毒纸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雅诗之谜”与引证商标汉字“雅诗兰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

本文《关于第73994691号“雅诗之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雅诗之谜 739946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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