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梧州开羽六堡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133320号“KY 开羽六堡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荣誉证书、检验报告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六堡茶”是一种茶名,属黑茶,作为商标使用在“黑茶,速溶黑茶”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