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16780号“骆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01717号“CAMEL”商标、第69108541号“骆驼户外”商标、第65401727号“骆驼”商标、第25484722号“骆驼”商标、第25268835号“骆驼及图”商标、第36991227号“駱駝王”商标、第29012091号“骆驼王”商标、第19423572号“骆驼公馆”商标、第65425842号“骆驼”商标、第65419546号“CAMEL”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41671号“骆驼寻宝 CAMEL TREASURE及图”商标、第68399261号“CAMEL及图”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