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861783号“顺惠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顺惠购 79861783

阅读:65614 2025-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银娥 委托代理人:知也天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61783号“顺惠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002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

  申请人:黄银娥

  委托代理人:知也天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61783号“顺惠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002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顺”字虽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但这是申请人基于独特的设计创意进行的艺术化处理,并非为了误导公众,这种设计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造成实质性的不良影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的“顺”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容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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