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91719号“爱学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37525号“爱学管理系统”商标、第15231399号“爱学互动”商标、第19224210号“爱学贷”商标、第15822399号“爱学贷”商标、第16352334号“爱学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爱学网”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构成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机;视听教学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手机;录像带;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