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佳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51517号“Vogue Femi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800439号、第76001号、第79049923号、第31061383号、第17307305号、第17071410号、第15439840号、第1288543号“VOG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风格等特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八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四、五、八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三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Vogue”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至八“VOGU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至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外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至八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至八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至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Vogue Feminity”可译为“时尚女性气质”,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外套”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格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