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86054号“SIMPLETA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IMPLETANK G1786054

阅读:98711 2025-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VORNADO AIR,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6054号“SIMPLET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

  申请人:VORNADO AIR,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6054号“SIMPLET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在美国和其他国家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SIMPLETANK”可被译为“简单的冰箱”,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所指情形。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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