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优活君 70180154

阅读:82925 2024-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70180154号“优活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70180154号“优活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活君”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09127号“优活拾”、第62486188号、第56098647号“优活加”、第6402016号“雀巢优活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9类“酸牛奶;奶饮料(以奶为主);豆奶”、第32类“果味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6397488号“雀巢优活及图”、第26883083号“雀巢优活”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特有名称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180154号“优活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优活君 701801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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