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企合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179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49968号“津童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235724号“城投宽庭 CREATIVE APAR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理念、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4220群组的“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保留在其余群组上的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故驳回决定中针对该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程绘图;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平面美术设计;建筑学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整体构图、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工程绘图;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平面美术设计;建筑学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