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喜马拉雅二号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85982号“Eco Pr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的词汇组合,并非常见的英文固有词组,本身无含义。并且,结合中国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辨识能力,申请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Eco Prime”商标已在韩国获得注册。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韩国的注册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co Prime”可译为“生态的最好的”,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在中国应予核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