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79123号“MAUS STIXX P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US STIXX PRO及图 G1779123

阅读:145480 2025-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MAUS SWEDEN AB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9123号“MAUS STIXX P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现补充提交能够确定申请商标三维形状的图样,并对申请商标的使用方式进行说明,《商标…

  申请人:MAUS SWEDEN AB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9123号“MAUS STIXX P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现补充提交能够确定申请商标三维形状的图样,并对申请商标的使用方式进行说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不适用于申请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所包含的三维形状(立体图形)部分的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另含文字内容“MAUS Stixx PRO”、“MAUS”,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已提交立体商标的三面视图,并对使用方式进行说明,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再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虽然申请人声明放弃三维标志(图形)的专用权,但对于消费者而言仍会将该该标志作为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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