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国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81823号“穗农 米铺 SUINONG RICE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23942号“穗农稻香米”商标、第34467364号“农穗及图”商标、第27568581号“金穗农”商标、第56302292号“好穗农”商标、第77059694号“岁稔时康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丝(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汉字“穗农”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米铺”,属于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指定使用在米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