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振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济南员外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61847号“酿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8697号决定,于2024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1年03月07日至2024年03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葡萄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长期使用“酿福”商标从事酒水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复审商标注册证书及续展证明;2、白酒生产销售协议;3、产品图片;4、产品检测报告;5、合作协议书;6、收据;7、发票;8、北京永宁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爵酒业有限公司关系证明函;9、北京京爵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0、“酿福”酒水销售事宜聊天记录;11、产品实物拍摄视频。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电子形式):12、复审商标注册证书及续展证明;13、白酒生产销售协议;14、产品图片;15、合作协议书;16、收据。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12月7日在第33类葡萄酒;黄酒;料酒;食用酒精;米酒;蒸馏酒精饮料;果酒;酒(饮料);白酒;含酒精浓汁商品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3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白酒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酿福酒白酒生产销售协议、证据3产品图片、证据4产品检测报告、证据5合作协议、证据6收据、证据10“酿福”酒水销售事宜聊天记录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白酒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其余商品与白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