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市易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471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8349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商评字(2024)第28080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