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新强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5日对第74778252号“禾本金玉扬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7814244号“扬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多枚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商标混淆近似的商标,其行为缺乏合理解释,不具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搜狐网对先正达公司的介绍;2、先正达公司名称沿革的证明;3、先正达在华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国公司照片;4、相关媒体报道;5、先正达官网关于“扬彩”产品的介绍;6、“扬彩”品牌产品农药登记证等资料;7、先正达的产品手册;8、广告审查表、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9、申请人“扬彩”商标的百度搜索页面;10、经销协议(涉及商业秘密,仅正本提供)、销售发票、销售清单、电商平台销售页面;12、其他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4年4月14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剂”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剂”等商品上,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先正达农作物保护股份公司”名下。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故申请人系本案的适格主体。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虫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