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98715号“C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K 39898715

阅读:134743 2025-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志勇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5日对第39898715号“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1086670号“CALVIN KL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1313号“…

  申请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志勇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5日对第39898715号“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1086670号“CALVIN KL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1313号“CALVIN KL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6656号“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91093号“CALVIN KL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2079号“CKJ CALVIN KL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81241号“CALVIN KL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81242号“CALVIN KL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102208号“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102209号“CALVIN KLEIN 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105607号“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105630号“CK CALVIN KL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667356号“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667358号“CK CALVIN KL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9855390号“CK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3305735号“CK GOLF”商标等(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是针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其实际使用将引发公众混淆,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将会导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CK”、“CALVIN KLEIN CK”商标的产品宣传广告、包括服装、眼镜、珠宝等商品;

  2、申请人的“CK”、“CALVIN KLEIN CK”品牌的排名调查情况;

  3、申请人商品在中国地区的宣传销售证据;

  4、《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词条复印件;

  5、搜索引擎的检索结果页;

  6、申请人“CK”、“CALVIN KLEIN CK”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

  7、申请人在欧盟、法国等的注册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8、《全国重点保护商标名录》复印件;

  9、相关裁定书;

  10、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CK”品牌文章打印件;

  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5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6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26类“搭扣带”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26类“服装花边”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86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鹅世家;DAESHIJIA及图;MK”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缝纫针”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16、18、25、35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86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鹅世家;DAESHIJIA及图;MK”商标等众多与国内外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囤积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及具体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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