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愈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62134号“心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73315号、第75684151号、第587930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转让给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转让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论坛”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