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宝莉(中国)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晟喆知识产权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27251号“BABAO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8463号商标、第74878094号商标、第53098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人名义一致。因此,引证商标一至三与申请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