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乐意音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82711号“THE IMPOSSIBLE TR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申请商标为关键词在百度上检索的结果、申请人资质证明、相关报道、微信公众号截图、新浪微博发布的博文、国内各大票务网站开售《大壮王》门票的详细信息、年度盛典优秀作曲奖的现场颁奖图及新闻报道文章等(光盘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