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谷天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20259号“愤怒的老虎RAGING TI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43279号“猛虎MENGHU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9696号“猛虎MENGHU及图”商标、第58998888号“猛虎及图”商标、第32624748号“猛虎”商标、第6425989号“猛虎MENGHU及图”商标、第39539065号“猛虎”商标、第12589814号“猛虎”商标、第12658964号“猛虎MENGHU”商标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16、21、28、30、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