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琏盈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企护卫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52991号“天天顺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8701号、第15523372号、第696010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商标申请时就已被依法予以驳回,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咖啡馆;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厅;食物装饰;饭店;快餐馆;私人厨师服务;餐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该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