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620199号“BlueSn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lueSnow及图 78620199

阅读:46860 2025-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市蓝雪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20199号“BlueSn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69647号、第51405128号、第157295…

  申请人:中山市蓝雪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20199号“BlueSn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69647号、第51405128号、第15729539号、第46152430号、第16616268号、第14231642号、第332710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已被吊销,不再是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基于申请人企业字号而来,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易被消费者识别。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英文“BlueSnow”(可译为“蓝色雪”)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读英文“BLUE SNOW”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蓝雪”含义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藏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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