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苏氏毛绒玩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19529号“打工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图片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打工鸡”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