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礼物颂(深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玖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16954号“狮董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22342号商标、第18303525号商标、第19825955号商标、第413017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案件审理状态中,权利状态未稳定。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宣传和使用,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筹划聚会(娱乐);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筹划聚会(娱乐);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