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攀攀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52572号“山之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57862号、第387508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含义、读音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极强的原创性、新颖性和独特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