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诚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42256号“软酵破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实力雄厚,申请商标系出于保护自身品牌和知识产权布局策略所需,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名下商标并未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部分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对在先品牌的合理延伸和补充性注册。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及旗下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环境;2、厂房租赁合同、净化装修合同、粮食采购合同等;3、菌种保藏证明、论文期刊、专利申请情况、著作权转让情况;4、产品包装、合同、发票、检测报告、网络宣传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商标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虽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说明及证据,但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