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健源健康科技(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29040号“SUPER PANC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具备商标显著识别特征。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和一致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信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PANCAKE”可译为“煎饼”,使用在“煎饼”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整体可译为“超级煎饼”,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