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顺佳电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赣州浩迪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48977号“Sj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4452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63443号、第5006911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手机带等其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手机带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SjT”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SJJT”、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SJTT”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