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布次旦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21782号“圣地啤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原创性及不可复制性,显著性极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61761号“圣地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圣地啤酒”与引证商标“圣地印象”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味啤酒、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圣地啤酒”含有文字“啤酒”,使用在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商品上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圣地啤酒”含有文字“圣地”,“圣地”为宗教用语,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