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江泓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燕真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222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05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