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688027号“钩必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钩必得 80688027

阅读:92577 2025-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庞家晓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晟鑫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88027号“钩必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使用与推广具有显著特征,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

  申请人:庞家晓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晟鑫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88027号“钩必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使用与推广具有显著特征,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钩必得”指定使用在“冻干鱼饵”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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