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ALIBER THERAPEUTICS, LL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7649号第10类“VIRTUE SIROLIMUS ANGIOINFUSION BALLO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标识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获准注册,并未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ANGIO”及“ANGIOINFUSION”词典翻译、相关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VIRTUE SIROLIMUS ANGIOINFUSION BALLOON”文字构成过于复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域内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