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志雄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51875号“爰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9726112号、第80604258号、第75307902号、第70124628号、第61168648号、第59081352号、第228586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含义、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外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在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9日